被告人卓某先后四次贩卖毒品,被柳州市某区检察院,以贩卖毒品罪起诉到法院。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,建议刑期为六年八个月。
2021年8月初,本人接到委托人(被告人的妹妹)的咨询;后委托人与本所签订委托合同,本人作为辩护律师。2021年8月承办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,并进行阅卷。后多次与被告人卓某进行会见,了解和核查案情。在他细查看案件材料之后,准备了质证意见、发问提纲和辩护方案。
法院于2021年9月14日第一次开庭,本人作为辩护律师提出程序、实体等方面的问题;后法院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一次;又于2021年10月26日进行第二次开庭,本人对于检察院补充的材料进行质证,后检察院对于毒品重量认可辩护人的意见。后人民法院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,采纳了辩护人的有关意见,判六年二个月。
案号:(2021)桂02**民初368号《刑事判决书》